为规范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2月19日下班前反馈至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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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3年11月19日
附件
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是指是按照《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以及地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文件要求,由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及地方相关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及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政数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工作需要,统筹保障专项资金需求;
2.对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包括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意见等进行程序性审核;
3.配合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存量收回及配合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持重点;
2.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中央专项资金中相关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等;
3.负责组织、指导和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预算评审及绩效评价等,对项目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和绩效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地方配套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共同负责。各部门、各县区结合本级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负责好本领域、本地区涉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有关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监管,并做好涉及的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和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改造中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予以补贴。奖励一批数字化转型样板企业,引导同行业中小企业看样学样。
(二)支持数字化服务商为被改造企业提供诊断、咨询等服务,开发集成“小快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奖励集成通用性强、效果好的数字化产品及解决方案,推动跨区域复制推广。
(三)支持围绕数字化转型加大技术、人才等各类创新要素供给,引导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四)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体系构建,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鼓励引导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SaaS化服务,奖励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
(五)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小企业。
(六)支持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支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数字化服务商、高校、科研院所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产业对接、政策宣贯等综合服务等。支持开展智库服务,梳理和总结试点各项工作,编撰成果报告、案例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等。
(七)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监管及验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行全过程监管。对被改造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开展验收及数字化水平评测。
(八)支持其他在试点范围内开展的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
第六条 地方配套资金,按照省、市关于扶持数字经济发展、制造业发展、科技发展、大数据发展等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创新及研发水平、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提升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开展人才引育等领域。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符合奖补范围的其他主体。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和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
(三)积极配合参加南昌市中小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按规定向市、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报试点及项目材料并验收合格。
(四)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分配及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予以支持。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按程序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资金奖励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严格履行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地方配套资金分配及下达,按照原有相关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涉及资金申报及奖补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编制虚假申报方案,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
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和国家资产损失、浪
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中小企业服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