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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

来源:南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发布日期:2022-10-11 09:31:03 浏览量: 字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现大力宣传解释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公民在防控疫情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信谣、不传谣,支持、理解并积极配合做好预防、控制、流调等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法律。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Q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Q2: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Q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Q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Q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Q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我国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Q1: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之下,食品安全法在境外输入方面起到了什么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境外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Q2:在疫情肆虐下,我国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对食品安全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含: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Q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2: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Q3: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的法律。

Q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这样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Q2: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Q1: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条例。‍

Q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Q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国家,政府及个人应做哪些预防和应急准备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依法抗疫 我们这么做

做邻里安全的倡导者。要主动劝导、督促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戴口罩、勤洗手,不随地吐痰,拒绝野味,做好废弃口罩的垃圾处理。积极劝阻社区、村居群众的集体聚餐活动,不走亲、不聚会、少出门,共同守护邻里安全‍。

做联防联控的参与者。要发动家庭成员、周边群众和亲戚朋友,积极支持配合所在社区、村居工作,带头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加强自我管理,发现疫情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主动就诊,为维护区域安全作出贡献。‍

做社会稳定的维护者。要树立网络法治意识,带头讲事实、明真相,不随意转发、不恶意评论、不以谣传谣,主动向家人、亲友传递权威渠道信息及防疫信息,做好周边群众的宣传疏导工作,为家庭安定、为社会稳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