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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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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形成《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3〕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以及地方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文件要求,由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及地方配套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持重点;

2.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中相关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等;

3.负责组织、指导和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预算评审及绩效评价等,对项目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负责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和绩效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情况,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验收和评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各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县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改造中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予以补贴。

(二)支持打造样板企业,遴选并奖励一批数字化转型样板企业,引导同行业中小企业看样学样

)支持数字化服务商为被改造企业提供诊断、咨询等服务,开发集成“小快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奖励集成通用性强、效果好的数字化产品及解决方案,推动复制推广。

(四)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体系构建,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鼓励引导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SaaS化服务。

(五)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小企业,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案例进行奖励。

(六)支持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支撑。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组织开展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各类产业活动、智库咨询、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等。

(七)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监测、验收及评审等工作。分别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行全流程监测等服务;对被改造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开展验收及数字化水平评测;对奖补项目申报进行评审。

    (八)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创新及研发水平。支持加大科研投入,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对现有技术、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升级。

(九)支持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新型研发机构服务能力,推动5G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字化科研院所在昌设立机构、开展人才引育等,为数字化转型提供技术研究支撑。

(十)支持开展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符合奖补范围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和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

(三)积极配合参加南昌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按规定向市、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报试点及项目材料并验收合格。

(四)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五)企业不重复享受中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奖补资金与省级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分配及下达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采购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和项目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按程序组织申报,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资金奖励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严格履行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涉及原有资金奖补政策的,按原有政策实施细则执行分配下达;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及有关项目单位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涉及资金申报及奖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验收评审、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编制虚假申报方案,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

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和国家资产损失、浪

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中相关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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